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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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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介绍

   国办函〔2006〕30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总装备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要求,你们结合实际,提出拟制订《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文件名称或主要内容、完成时限和负责人,经综合协调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原则同意。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一、请按照《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启动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二、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工作按时保质完成。《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订过程中,要主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增强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三、《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除有涉密内容的外,实施细则要公开发布,并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刊发。四、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要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因此,本次制订的是落实《配套政策》的第一批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提出而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实施细则条文,将在制订第二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时予以考虑。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

  58.社会公益性行业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科研机构专项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59.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65.“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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