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企安商·榕法力量
应用介绍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福州法院锚定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安商护商,市场化营商环境兴商活商,国际化营商环境聚商联商,便利化营商环境惠商暖商,在工作中形成了一批示范性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强市战略写下生动实践注脚。
主要内容:2024年4月25日,福州法院启动惠企安商行动,公开发布《福州法院惠企安商13条工作措施》。一年来,中院院庭领导牵头组建法律服务团队,调研联系全市16条重要产业链、45家重点企业,各基层法院院领导调研联系辖区241家重点企业。在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福建省浙江商会创新搭建“亲清法企会商厅”特色载体,综合集成企业诉求响应、矛盾纠纷调处、风险防范预警、普法咨询宣传等功能,院庭领导轮流担任会商厅主理人,已开展惠企暖企项目30余个。获评福州市营商环境创新十大举措、福建省2025年第一批学习推广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福州中院发布的13条措施,以企业需求为牵引,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举措,将人民法院主责主业融入经济发展大局中,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各基层法院围绕惠企安商行动推出许多措施,形成快速响应、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惠企安商工作格局,体现了两级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以“法治元素”激活企业发展要素,以法治“善为”促营商环境“最优”的工作担当。我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和关心福州法院工作,希望法院继续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继续推出更多惠企安企暖企的务实举措,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司法保障,切实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2024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某企业非法收购、加工、销售淋巴肉。经核查,该企业确有收购淋巴肉,但并未流入食品加工环节,而是用于销售给下游企业制造饲料油,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然而,抖音网红林某为博流量,在明知上述核查结果的情况下,仍为视频贴上“食品安全”的标签,并运用“非法加工淋巴肉”“不良商家”等语言引导网友对该企业产生误解。视频发布后引发热议,大量网友对该企业进行指责。某企业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林某行为导致该企业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令林某删除案涉视频、向某企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例被中央电视台报道推广。
典型意义: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基础。客观公正的评价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若自媒体运营者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明知发布的系不实新闻或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不实信息,客观上就会侵犯企业名誉权,损害树之不易的企业形象,严重的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林某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否定和制裁了“唯流量”“抹黑”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受损企业的权益,为企业营造了安心、放心的市场环境。
主要内容:2024年7月,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正式揭牌成立,在不打破级别管辖和有限打破地域管辖的基础上,组建两级法院集约办公的实体化运行机构,集中办理福州市区金融纠纷案件,推动金融纠纷“一栋楼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福州数字金融解纷云平台”是目前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金融纠纷先行调解与各类法院审判执行系统数据互通、信息互用的信息化平台。中心整合了金融司法、金融监管、金融行业等多方资源,高效集成“司法保障+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等多项功能,织密金融风险防控网。获评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举措、福州市营商环境创新十大举措和2024年福州市改革优秀案例“试点先行探索”类案例。
典型意义:过去一年,福州法院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优化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关注金融发展的司法需求,提供更优的司法服务。福州中院以“数”增效,以“执”促治,以“元”降“源”,推动金融纠纷“一栋楼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与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据悉,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建立以来,金融案件办理周期缩短超30%,执行到位率也大幅提升。同时,创新建立“催收先行、调解前置、诉讼断后”的递进式金融纠纷过滤体系,将大量金融纠纷化解在前端。福州法院用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同,以改革创新护企兴商。
主要内容:某泰股份2003年上市,但近年来持续亏损,深陷债务危机。2024年3月,福州中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如果终止上市,某泰股份第一股东是国企,将面临百亿投资损失。在法院的召集下,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清算组等达成共识,开展破产重整各项工作,形成“剥离亏损业务+保留盈利主业+引入增量业务”的重整预案。同时为保住核心产业,某泰股份与江西子公司协同重整,统筹运用偿债资源。2024年12月23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某泰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1天,自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8天。
典型意义:破产审判关系到困境企业重整救治、经营主体新陈代谢、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福州地区首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案、首例许可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实施共益债融资的案件、首例跨省协调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案件。案件重整用时短、效果好,是福州中院首创“1231”机制的再次生动体现,为上市公司市场化、法治化重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重整安置职工1342人,保留约2000个就业岗位,挽救国有资产110.12亿元,消弭一场社会风险,实现从破产到重生,让破产企业迸发出新的转机。
主要内容:“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系以福州中院为总倡议单位,以九家商会为联盟初创成员,实行开放性申请制扩大联盟朋友圈,形成单位联盟、人员联聘、机制联动、调解联合、数据联通、品牌联创等“六联模式”,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会解”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商会成员企业可自行申请调解、两级法院亦可委派调解,调解联盟依据案涉行业指定联盟调解员介入,并“一案一策”制定调解方案。法院与调解联盟建立常态化双向反馈机制,定期在“亲清法企会商厅”进行信息交流、风险预警、堵点研判等,开展调解技能实训、案例交流研讨等活动。调解联盟成立以来,累计委派案件百余件,调解成功率超63%,履约率高达95%,调解金额逾千万元。
典型意义:福州中院创立“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机制,构建社会共治共建共享治理新格局。该机制的解纷模式更灵活,法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与我们调解员合力调解,赋予联盟调解机制新动能。解纷资源更聚合,涉诉企业从“危机”向“商机”转变。对比诉讼解决,联盟调解案件履约率高出许多。我参与调解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向我表示:“调解员来自商会会员,更了解涉诉企业,且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加深了解,相互介绍行业上下游企业,案件调解了,未来还可以开展合作”。这是参与调解企业主最直接的感受,也是“商和榕城”调解联盟机制创新之处的最好注解,它像桥梁连接行业、企业协作,不仅促成双方解纷,更促推各方合作。
主要内容:某电子公司系某国际公司设立的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该司依划拨取得厂房建设用地。2013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亲戚郑某伪造授权材料,与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100%股权,魏某支付转让款650万元,接管公司及场地。同年8月,仓山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向被害人魏某退还650万元违法所得。该案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12月,某电子公司及某国际公司起诉要求魏某移交案涉厂房、场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魏某另案起诉某国际公司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由于本系列纠纷化解难度大。福州中院依托“法院-侨联”诉调衔接和特邀调解机制,创新人大代表联合调解,成功促推案件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提前履行,股权转让纠纷以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一个案件关联二十多个案件,并且纠纷历时逾十年,各方矛盾复杂尖锐,最终能够得到化解,依靠法院聚合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人大代表+法院”解纷机制为人大代表见证司法、参与司法搭建了新平台,契合2025年3月最新修订的人大代表法,通过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强化和改进审判工作。在参与调解过程中,人大代表更能深刻体会到代表身份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和使命。同时,该系列纠纷是首批移送市侨联开展特邀调解的案件,以侨为“桥”,打破双方僵局,争取到调解的“最大公约数”。最终“一站式”促推当事人提前支付全部款项,并申请财产解封及另案撤诉,是“调解+履行”的工作新模式,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要内容:福州中院联合福州自贸区管委会、福州仲裁委员会,在涉自贸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通过审前分流、诉中调解、执行合力,运用法官工作室和云调解平台,委派或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案件调解,出台涉仲对接案件的仲裁费用按诉讼费减半再八折的惠民举措,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途径、多层次、低成本的高效便捷一体化服务。
典型意义:福州中院探索专业化、集约化处理辖区内涉自贸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持续深化实施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精品战略。2021年全国首创“涉自贸区诉调仲执一体化机制”,此后不断升级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转化的“三位一体”模式,2022年入选福建自贸试验区第19批创新举措,2024年,该机制作为第十批可复制创新成果在福建省复制推广。这是福州中院快速回应自贸区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多元化的需求,切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希望福州法院能够继续求新求精求进,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贡献出涉外纠纷“福州智慧”,助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主要内容:某惠公司系省内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经营中,其发现西北地区业务完全丧失,并由同类竞争企业某阳公司中标,该区原负责人罗某离职后入职某阳公司,该区原销售经理魏某系某阳公司投标文件联系人。某惠公司遂以罗某、魏某、某阳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福州中院受理后,将调取到的侵权软件代码与权利软件代码进行比对,并聘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技术调查官出具审查意见认为,两份软件存在大量相似代码、商标标识及网址信息。某阳公司不能对相似性作出合理解释,且拒不提供源代码进行比对。福州中院遂依法判决某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惠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宣判后,某阳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该案是技术调查官制度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新质生产力产业领域的典型示范经验。技术类案件技术壁垒难以突破、耗时较长,技术调查官能为技术事实的查明提供辅助,能将晦涩的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官听得懂的法律语言,帮助法官迅速精准抓住技术事实的关键点,大幅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020年,福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此后不断扩大领域增选技术调查官人员,充实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成员。技术类案件审理时间平均缩短90天,当事人诉讼成本平均减少3-5万元。希望福州中院能够不断深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