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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官被责令辞职:人大代表去职的“中间”路径

厅官被责令辞职:人大代表去职的“中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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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种润之被责令辞去海南省人大代表职务。(资料图)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昌江黎族自治县选出的海南省七届人大代表种润之,被责令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

  此前,代表法规定了7种资格终止的情形。分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山东大学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兰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责令人大代表辞职是介于辞职与罢免之间的一种去职方式,“对代表是一种刚性较强的监督措施”。她在调研中发现,责令辞职减少了劝辞、罢免过程中的一些成本,被较多地使用。

  公开资料显示,种润之1981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在湖南省郴州地区医药公司任职,后调到郴州地区体改委,当过科长。

  1995年10月,种润之南下,先后在海南省法制局、海南省体改办综合调研处任主任科员,后任副处长。

  2000年,种润之调入海南省政府办工作,先后在省政府办信访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工作。2012年,她出任海南省跨海工程筹建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明确为正厅级。三年后,她回到省政府,任副秘书长。

  在2023年任海南省七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前,种润之还担任过海南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以及省妇联主席。

  截至目前,海南省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种润之被责令辞职的原因。“按常理推论,责令代表辞职,可能是因为代表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某直辖市下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一干部严瑞(化名)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一定很重,比如酒驾。

  苏州市姑苏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官丕亮回忆,修改代表法时,有关方面决定将责令辞职“入法”,主要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此前,已有责令辞职的先例。”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修法是把这些年实践归纳总结后写入了条文。”

  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发现,2016年以前,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中,辞职者居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辞职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有8人和7人,但未使用“责令辞职”的表述。

  当时,山东省选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赵胜轩因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赵胜轩刚卸任中科院的职务。

  同时,江西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水生也因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刘水生于2011年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此前担任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局长。

  严瑞介绍,这一说法的使用与2016年1月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该通知指出:“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在严瑞看来,责令辞职借用了党内法规的概念。比如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黄兰松去人大调研时了解到,当被处理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时,相关部门会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但有的代表仍存侥幸心理,不愿主动提出辞职,若启动罢免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

  “而责令辞职相比主动辞职更为严肃,比罢免成本更低,因而被作为一种效率更高的方式被使用。”黄兰松说。

  严瑞曾处理过人大代表罢免案。他的切身感受是罢免程序运转费时费力。“一年处理两至三起还可应对,如果数量更多,机构的工作量会迅速变大。”

  自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创“先河”后,各级人大也开始使用这一方式,直至2025年新代表法正式将其写入。

  严瑞也注意到责令主体缺乏法律规定的现状。但据他介绍,实务中这项工作主要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按照规定,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

  他举例说明,当某区人大代表涉嫌违法被逮捕时,公安机关需报请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区人大常委会在许可后,通常会劝代表辞职。若代表不接受,他们会在与组织部门沟通后,责令其辞职。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学者表示,责令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辞职,往往是由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组织、纪检部门提出,由他们书面告知人大。“但必须明确,这些机关也只有责令代表辞职的建议权。”黄兰松说。

  陕西某地级市一纪检干部也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纪检机关通常在对干部留置后,若被查对象为人大代表,即会向人大机关发函。

  在严瑞的印象中,责令辞职仍是个新事物,处于探索阶段。他所在的区尚未遇到责令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辞职的情形,目前没有成熟的操作案例。“但不管由谁提出建议,最终直接操作代表辞职程序的还是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严瑞解释,在具体操作时,责令辞职程序和辞职程序相同:需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半数以上同意接受后,还要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依法公告,“这是对代表职务的尊重”。

  若当事人拒绝接受责令辞职,该怎么办?黄兰松表示,如果不适用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形,最终只能走罢免程序。

  根据选举法,提出罢免的主体非常明确。包括原选区选民、人大代表联名,以及开会时的主席团、闭会时的主任会议或常委会。

  罢免案不仅主体更为明确,程序也规定得更为详尽,比如代表有权对罢免提出申辩意见。“带有强制性质的责令辞职,代表可否申辩,目前尚未规定。”上官丕亮说。

  在黄兰松看来,责令辞职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法律依据,但操作起来会遇到各种具体问题,需要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也需要各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慎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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