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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起诉否认遗嘱遗产分配将如何判定?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部分继承人起诉否认遗嘱遗产分配将如何判定?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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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陈德海(父亲,2008年8月11日去世)与周淑兰(母亲,2022年11 月26 日去世)系夫妻,育有长子陈志强、长女陈雅婷、次女陈淑芳、次子陈建华、三子。

  2008年1月16日,陈德海与周淑兰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拆迁,获补偿款、补助费合计720,818.5 元。二人用拆迁款购置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作为拆迁安置房。2008 年7 月29 日,陈德海与周淑兰立下《夫妻共同遗嘱》,载明:

  2023年3月,陈建华出具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并表示其份额赠与陈淑芳。陈志强、陈雅婷、认为遗嘱无效,主张共同继承父母名下北京某银行存款、向案外人刘某出借的20万元及一号房屋,遂诉至法院。

  原告陈志强、陈雅婷、诉请继承三项财产;被告陈淑芳、陈建华抗辩称无遗产可分,且陈建华放弃的份额应归陈淑芳所有。法院组织举证质证,查明遗嘱内容、存款及借款情况后作出判决。

  遗产范围如何界定:北京某银行存款、2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可继承财产,陈淑芳提取存款是否构成擅自转移。

  继承份额如何分配:若遗嘱有效,房屋是否排除法定继承;若存款属遗产,放弃继承的份额能否赠与特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代书人、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

  周淑兰生前与陈淑芳签订《村民购楼变更单》,村委会证明一号房屋由陈淑芳居住使用,与遗嘱内容一致。综上,遗嘱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由陈淑芳继承,原告主张分割房屋缺乏依据。

  陈德海存款:其名下账户余额40,828.13元已于2013年前支取,无证据证明陈淑芳擅自转移,且周淑兰已去世,故不再处理。

  周淑兰存款:其名下存款127,336.53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63,668.27元)为陈德海遗产,另一半(63,668.27元)为周淑兰遗产。因陈德海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子女共5人法定继承,每人12,733.65元;周淑兰遗产由5子女法定继承,每人12,733.65元。

  周淑兰存款分配:每人应得份额=(周淑兰个人遗产63,668.27元+陈德海遗产中每人应得12,733.65元)=76,401.92元。因陈建华放弃份额赠与陈淑芳,陈淑芳需向原告各支付76,401.92元

  遗产范围需明确举证:主张债权或存款时,需提供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仅凭亲属关系无法认定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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