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学习]法考客观题(202581)](http://qidelong.cn/zb_users/upload/2025/08/202508141755149645186684.png)
个人学习]法考客观题(202581)
应用介绍
【解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故B项说法正确。
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故A项说法正确。
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说法正确。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线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元,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A项,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项,甲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应当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说法正确。C项,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是5万元,符合《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正确。D项,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不应数罪并罚。
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错误。
A项,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正确。B项,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可见,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由审判委员会签发不正确,B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可见,C正确。D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不是交由监狱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此外,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可见,执行场所中也没有监狱。因此D错误。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2)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属于骗免债务,构成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3)甲乙的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命题人可能认为,诈骗罪的数额是4千多元,量刑可能轻于持有、使用假币罪,因此最终定持有、使用假币罪。其实,一般情况下,不会考查哪个罪量刑更重。(4)甲乙此时尚未对丙实施暴力,尚不构成抢劫罪,也不存在对物暴力,因此也不构成抢夺罪。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题干中交代了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信息,应当适用“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的口诀,也就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则赔偿。对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判决确定的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应从该时间开始计算,此日期前不赔,之后要赔,故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甲公司获得《建工规划许可证》后,小区业主因采光问题向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投诉,该局调查后发现甲公司在获得许可时存在欺骗行为,遂撤销许可。甲公司起诉,法院依职权勘验现场形成勘验笔录,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原告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特定事项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第二,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三,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甲公司应当证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撤销了自己的许可,也就是证明符合起诉条件,但撤销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依据为何?事实依据是否为欺骗?程序是否合法?这些内容均为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
(2)甲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而不是“1年”。但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也就是申请人“未遂”,应当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既遂3年禁止,未遂1年禁止。故B项错误。
(3)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出示、说明、听取意见,但是不质证,而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本题为法院依职权勘验现场形成勘验笔录,所以,C选项表述的“法庭应当出示勘验笔录,可说明情况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内容正确。
(4)有权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包括:行政行为决定机关、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法院和被越权机关,D选项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1)刑法有走私武器、弹药罪,没有走私爆炸物罪。走私爆炸物,应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题中,甲从境外购买爆炸物,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应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由于未能将爆炸物走私入境,因此构成犯罪未遂。因此,AB项说法错误。
(2)非法、弹药、爆炸物罪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对象存在多个。对这多个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按照客观实际来定。这是因为选择性罪名是一个罪名、一个犯罪构成。其中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错误),不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的对象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犯罪既遂。题中,甲的走私行为同时也是非法购买行为。甲以为非法购买的是爆炸物,实际是弹药。对这种认识错误,按照客观实际定。也即,对甲定非法买卖弹药罪既遂。非法买卖弹药罪中包括非法购买行为。C项正确,D项错误。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使用的钥匙。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走。甲自己盗窃既遂。
这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是合格的帮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可能对法益(丙家财物)具有危险性,因此不成立帮助犯。这种情形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帮助行为本身未能成功、未得逞。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帮助未遂。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钥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用,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处罚。
模型4,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丙家,看到丙家门开着,屋里没人,甲直接走进去,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没能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
模型5,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一时打不开(或钥匙断在锁孔里),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理论上对乙的这种犯罪形态有多种称呼。有的称为帮助犯未遂,有的称为未遂的帮助犯。称为帮助犯未遂,侧重于表达帮助犯的犯罪形态。称为未遂的帮助犯,侧重于表达帮助犯帮到哪个阶段和程度,意思是指帮助犯没有帮到正犯既遂的程度。
A项,题中交代,乙擅自配制张家房门钥匙,表明,乙未经张家允许而私下配制张家房门钥匙。这表明,该钥匙是一把可能有用的钥匙。乙将这种钥匙交给甲,乙的帮助行为与甲的正犯行为的危险流连接上后,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也即甲用钥匙开门。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A项说法错误。
在表述上,若要表达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则可以说,乙构成帮助犯未遂。若要表达帮到哪个阶段和程度,则可以说,乙构成未遂的帮助犯。
C项,“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C项的错误在于前提与结论在逻辑推理上不自洽。前提是在描述“帮助未遂”,也即帮助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因此不成立帮助犯),结论却是帮助犯未遂。单就结论而言,乙构成帮助犯未遂。所谓帮助未遂,例如(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走。甲自己盗窃既遂。这种情形中,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也即未能作用于甲的盗窃行为。张明楷教授特别强调“帮助犯未遂”与“帮助未遂”的区分。提示:这种细腻表述的考法,以后不会再考。
官方答案也认为C项说法错误。提示:当年答案解析中有段论述认为,帮助犯未遂,是指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被帮助者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例如,乙要杀丙,甲为乙提供了毒药,乙拿着毒药去丙家路上,又扔掉毒药,未着手实行犯罪。甲是帮助犯未遂。然而,这种论述看法是不准确的,也与司法部历年来的线题答案认为,上述案例中,实行犯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帮助犯甲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正因如此,当年这段关于帮助犯未遂的论述,后来作了修订。
B项,涉及心理性帮助问题。物理性帮助行为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例如,甲准备拿着自己配的钥匙去盗窃丙家,乙知道后,送甲一把有用的钥匙。情形一:甲先用自己的钥匙,门打开了,窃得财物。乙的物理性帮助虽然没有发挥实际的帮助作用,但是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甲的心里有“双保险”的心理优势,故乙构成帮助犯既遂。这属于“备而不用”。情形二:甲先用乙的钥匙,打不开门,便用自己的钥匙,门打开了,窃得财物。乙的钥匙没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也没有起到心理性的帮助效果,故乙不构成帮助犯既遂,而是未遂。这属于“弃而不用”。
本题中,当甲用乙的钥匙无法打开时,乙的钥匙便不再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也不会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属于“弃而不用”。因此,B项说法错误。
提示:有观点认为,“未遂的帮助犯”,是指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本身根本就不可能让实行者既遂,根本没有帮助作用;本题中,乙提供的钥匙根本就不可能起到作用,是一把根本没用的钥匙,所以,乙成立“未遂的帮助犯”,因此D项说法正确。然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如果乙故意提供根本不可能有用的钥匙,就不构成帮助犯,不构成犯罪。因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也即对法益至少要求有危险。故意提供根本没有用的钥匙,对法益没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第二,本题中,若要表明乙的钥匙是根本不可能有用的钥匙,题干就必须特别交代这一点。如果不特别交代这一点,就推定是一般的钥匙,也即可能有用的钥匙。而且,本题题干交代“乙擅自配制张家房门钥匙”,表明,乙未经张家允许而私下配制张家房门钥匙。这表明,该钥匙是一把可能有用的钥匙。
第三,若认为,“未遂的帮助犯”是指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根本就没有帮助作用,则与正确的D项说法不符。因为D项认为,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延续至甲着手实行时。这表明,乙的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影响力的(可能有用的),而且作用延续到了着手实行阶段,只是偶然地对甲的既遂结果没有贡献。
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首先,从附带民事诉讼角度看,本题使用了“声东击西”的陷阱方式,请看ABC选项,是不是把你的注意力吸引在判断谁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谁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了?这就是所谓的“声东”。而本题中涉及的一个罪名是解题关键词——滥用职权罪。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申请国家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击西”。于是,AB错误,C正确。
其次,从刑事和解程序角度看,本题中,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属于公职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不能适用和解程序,D错误。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一般在附件三进行规定。故A项说法错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和第8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级,其中终审法院是行使终审权的法院。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故C项无须批准,只需备案。C项说法错误。
D项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全国人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共同意志。故D项说法错误。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享有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简称“重罪例外”。
选项B错误。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管辖豁免,其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B项中没有区别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所以是错误的。
选项D错误。领事免纳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包括国家的、区域的和地方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私人所得或投资所得课税等不在免除之列。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两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A项,公民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属于法令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本题中仅交代顾某反抗,没有交代顾某对甲实施了严重暴力侵害。这种情形下,甲的反击导致顾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A项说法错误。
B项,考查体系思维。在客观违法阶层中,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即符合客观要件,貌似“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例如,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离。乙的喊声虽然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其是不是正当防卫。换言之,没必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其正当性。
本题中,乙只有追赶行为,没有撞击齐某,该行为本身在形式上都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是正当防卫。齐某的死亡后果是齐某驾驶不当造成的,与乙无关。有些考生误以为题中“乙不成立正当防卫”意指乙成立防卫过当。实际上,其含义是指乙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无涉。B项说法正确。
CD项,考查的是不法侵害的范围。正当防卫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例如,个人不能为了保护国境安全开枪射杀偷渡者,不能擅自夺取非法经营者的财产。如果侵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个人法益,则公民可以正当防卫。例如,甲在盗窃国有银行的财产时,公民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正当防卫,因为国有财产在法律上含有国民的财产。又如,乙在公开场合聚众时,公民可以正当防卫,因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性羞耻心。
C项中,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侵害的是社会法益(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个人法益。D项中,何某偷越国边境,侵害的是社会法益(国边境管理制度),而非个人法益。对这些不法侵害,公民个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C、D项说法错误。提示,本题的原始出处是周光权教授的教科书《刑法总论》。
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弹药,公安人员查缉、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本题考查涉及外国人时的审判管辖问题。私藏、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均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这意味着美国人杰克和香港居民赵某的犯罪行为无需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全案应当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显然,A正确。司法部当年公布答案为D,因为当年刑事诉讼法尚未进行修正,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与现行规定有所不同。
AC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不包括本犯,也即本犯对自己的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例如,王某盗窃到他人的摩托车,然后予以窝藏或出售,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所以将本犯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是因为刑法对本犯这样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法期待本犯不实施这样的行为。应注意的是:这里的本犯不仅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实行犯,还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例如,李某与王某共谋,由王某实施盗窃,李某负责销赃。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也属于盗窃罪的本犯。因此,A项的甲和C项的丙均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提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己给自己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受贿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例如,甲将自己受贿所得1000万元通过金融手段换成有价证券,构成洗钱罪。但是,本题中,甲没有使用金融手段,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洗钱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因此即使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也不构成洗钱罪。
B项,第一,本题中所说“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是指他人已经用于抢劫的汽车,而非准备用于抢劫的汽车。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即赃物。因此,犯罪工具不属于犯罪所得。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属于对犯罪工具的改造,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乙的行为如果是为了隐藏该汽车,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毁灭包括隐藏行为。
D项,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典当、拍卖,或者拆解、拼装的,或者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或者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因此,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取得型财产犯罪与毁弃型财产犯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则是取得型财产犯罪,如盗窃罪;如果没有,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是指终局性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两种意思缺一不可。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例如,盗用他人自行车去买酱油,然后放回原地。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偷出他人电动自行车,不是想用,而是毁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题判断的关键是:甲夺手机的行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就是抢夺罪,如果没有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甲随后将手机丢弃,表明甲对手机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就不构成抢夺罪,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政策规定,常规重点,但知识细节较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两个部分,其中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控制我国经济命脉,国家对其政策为“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即国有经济:主导命脉保巩发),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即集体经济:公有重要鼓指帮),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集体经济同样包括两个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当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均是集体经济类型。C、D选项正确,是法条的原文引用,即《宪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即非公经济:市场重要鼓支引监管)。
李某进入王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多获赃款,王某谎称失窃3万元,并指使朋友赵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称:“当日其向王某归还现金3万元。”公安机关经查证后发现赵某所作系伪证,遂对王某、赵某分别予以刑事立案。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在王某妨害作证案与赵某伪证案中,如李某的盗窃犯罪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则庭审期间公诉人不必对该裁判认定的事实进行证明
A项,“李某的盗窃犯罪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属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系免证事实,无需证明,A正确。
B项,非法证据,不论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还是侦查人员出现严重程序失误获取证据,导致非法证据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B项中,王某称“失窃3万元”,该陈述并非侦查人员通过非法程序获取,其陈述可因无法经过查证属实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B错误。
C项,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任何供述都应当是出于自愿而非被侦查机关强迫作出的,对于被强迫作出的自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而在王某的妨害作证案中,一方面,赵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一方面,赵某作伪证并未受到侦查机关的强迫。因此,赵某所作伪证不适用自白任意性规则,C错误。
D项,赵某作伪证的目的在于陷害李某。因此在李某盗窃案中,李某称自己只偷了3000元,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但在赵某伪证案中,李某称自己只偷了3000元,则属于被害人陈述,D正确。
D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行政长官应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202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了特首产生的具体办法,即先由特区工商金融界,劳工宗教界等五个界别共计1500名委员组成选举委员会,再由该选举委员会过半数支持选举产生特首。当然,特首最终将由特区普选产生,但目前仍采用上述过渡性方式产生。因此A选项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同时授权特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自治条款进行解释(自治条款即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因此B选项正确。同时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自治条款的解释权主体是特区的各级法院,场景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就是特区法院无法像最高法或最高检一样,直接发布规范性司法解释);其次,特区法院只能对自治条款进行解释,非自治条款(即涉及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则无权解释,特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对非自治条款解释的,只能由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命,其余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特首任命。据此,C选项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法官,都是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如果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还需要经过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据此,D选项正确。
根据《法官法》第50条的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选项A中的当事法官对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而非上诉。故A项错误。
根据《法官法》第11条的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因此B项正确。
C项正确,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坚持司法为民的精神,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7条第1款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根据《法官法》第22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故D项错误。
张某想找本县李局长办件违规的事情,给李局长的弟弟李四送钱,请李四向李局长说情。李四收钱并答应。李四向李局长说情,告诉了自己收钱的事情。李局长拒绝帮忙。后张某又找到本县王县长,给王县长送钱。王县长收钱并答应。王县长找到李局长,李局长竟然也没有答应。不考虑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项,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本题中,李局长拒绝办事,因此,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项说法错误。
B项,张某向李四送钱,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李四收了钱。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成立犯罪,或者一方不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不成立犯罪。虽然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项说法正确。
C项,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如果斡旋者是终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的意味。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办事就行,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罪,并且收了钱,构成受贿罪既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王县长构成受贿罪,相应的,张某构成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将钱送出去了。本题中,李局长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一直拒绝许诺。D项说法正确。
常某和郑某交往期间,骗取郑某8万元,公安机关对常某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常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还部分款项并取得郑某谅解。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常某辩称欺骗郑某感情为线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并在积极退赔中,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项,常某当庭表示“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相当于对诈骗指控拒不认罪,此时法院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此A说“当庭对常某在量刑方面从重处罚”是错误的。
B项,常某当庭表示“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意指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实质是否认诈骗罪指控,当然影响“认罪”,B错误。
CD项,皆为程序转化,但都错误。C项,一方面,常某当庭反悔认罪,不承认指控罪名,不仅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C说转为简易程序错误;另一方面,从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后,需要重新审理,而非“继续”审理,C说继续审理错误。D项,也是错在“继续”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甲用手机约失足妇女乙去酒店,甲穿着假警服扮成警察,用带有警察字样的钱包冒充人民警察证,拿着电棍吓唬乙并索要了2000元钱。后甲被公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项,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本题中,甲所穿的假警服系其实施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工具,可以用该警服的外部特征和存在状态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物证,A项正确。
B项,根据关联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应当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一般认为,被害人的过往以及身份和案件没有关联性。本题中,甲通过手机约失足妇女乙并对其实施招摇撞骗,乙的“失足妇女”身份系甲明确的侵害对象。此时不能因为乙的“失足妇女”身份而对甲从宽处罚,换言之,被害人的身份与对甲从宽处罚没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对甲从宽量刑的证据,B项错误。
C项,带有警察字样的钱包是甲实施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工具,是用钱包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物证。你是不是在想,钱包上写着“警察”,这应该是书证吧?其实不然,甲并非用“警察”两个字来实施招摇撞骗,而是用长得像人民警察证的钱包来实施招摇撞骗,甲是用该钱包的外形特征来证明其警察身份。试想,若甲用一张A4纸写上“警察”二字,乙会相信他是警察吗?因此,该带有警察字样的钱包系物证,C项错误。
D项,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譬如通过手机、电脑传输、储存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均为电子数据。本题中,甲与乙通过手机上的软件进行网络聊天,相关记录属于电子数据,D项正确。
苏某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后,在县六里养殖场饲养2000头猪,2019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县六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县畜牧局根据该《工作方案》责令苏某限期关闭养殖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责令苏某限期关闭养殖场的行为是县畜牧局作出的,县畜牧局有独立对外展开行政活动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所以若苏某提起诉讼应将县畜牧局列为被告,故A项正确。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其中的“一并”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间接地对其提出审查要求。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所以B项错误,D选项一并审查《工作方案》正确。
除此以外,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性审查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工作方案》的制定者为县政府,属于无权制定规章,只能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该要件满足。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题中的《工作方案》是县畜牧局责令苏某限期关闭养殖场的法律依据,该要件也满足。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该要件也满足。综合来看,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性审查所需要的的4大构成要件D项均满足,故D项正确。
(3)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专门立法规定其制定程序,只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第36条规定了参照规章的模式,“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即使考生对该条款不熟悉,但下位法在制定时要参照上位法,可以从法律常识推断出结论,故C项正确。
赵某因琐事故意伤害李某,李某向某县法院对赵某提起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李某三万元,赵某不服,认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过重,提出上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项,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若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某县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缺乏罪证,法院还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A项错误。
B项,在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但法院需要审查撤诉的自愿性,若发现自诉人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撤诉。因此,在一审程序中,李某要求撤诉,法院不能直接准许,B项错误。
C项,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赵某对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法院无需调解,应当直接告知赵某另行起诉。C项错误。
D项,被告人对一审刑事部分不服上诉,对附带民事部分服判的,案件过了上诉期后,附带民事部分生效。反之亦然,被告人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不服上诉,对刑事部分服判的,案件过了上诉期后,刑事部分生效。因此,赵某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附带民事部分已然生效。D项错误。
甲、乙共同盗窃到丙的银行卡,并偷窥到密码。甲乙以为银行卡余额只有2万元。乙让甲到自动取款机上将2万元取出来平分。甲取钱时发现余额是7万元,便先取了2万元,然后欺骗乙,谎称余额只有1万元,于是分给乙5000元。次日,甲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剩下的5万元取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共同盗窃丙的银行卡,然后共同使用,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均构成盗窃罪。甲的第一次取款与乙具有共谋,是共同犯罪,甲盗窃数额是2万元,基于违法的一起性(连带性),乙对2万元要负责。虽然甲对乙实施了欺骗,但欺骗的是乙对甲的“债权(财产性利益)”。由于该债权(财产性利益)是非法的,民法不会保护这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没有请求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也不会对其保护。因此,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仅分到5000元,属于分赃不均。甲第二次取款5万元。乙不知道该行为,该行为是甲的单独行为,乙对此不负责任。甲的盗窃数额共计7万元。
(1)根据《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国家赔偿。A选项正确。
(2)根据《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
(3)根据《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减轻国家赔偿责任。”可见,当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时,只是减轻国家赔偿责任,而非可以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表达错误,不选。
(4)根据《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考生应知晓,对于违法行为,国家应当赔偿,对于合法行为,国家可以补偿,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国家是没有违法、过错的,所以,国家不应当予以赔偿,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予以补偿,对此,可参见前面2007-2-89题案情,所以,D选项表达正确。